漳州市市本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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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地管理市本级科技三项费用(以下简称“科技三项费用?”),提高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根据省科技厅、财政厅《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市政府为支持我市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资金来源主要是市本级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科技经费。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安排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科学合理的原则,科技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审批实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科技三项费用由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
第二章 科技三项费用支持方向和对象
第五条
申报科技三项费用资助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科技局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范围要求,必须符合年度计划项目的“申报指南”。
第六条
申报科技三项费用资助的项目必须研究思路明确,研究依据充足,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
第七条
申报单位必须具备实施项目的技术力量、仪器装备、配套经费等支撑条件,并且会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完善,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实行项目经费补助方式,根据科技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第三章
科技三项费用列支范围
第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列支范围包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技术或专利购买费、计划管理费。
(一)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指科技项目确立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包括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1、项目直接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与科技项目直接相关的所有费用,并以科技项目为核算对象,按全额预算口径进行全成本核算。包括:人员费、设备费、修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会议费、差旅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它直接费。
(1)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预算的人员要与科技项目合同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科技项目组成员,并在科技项目合同预算表经费来源栏中列示,不得在科技三项费用中重复列支。
(2)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技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应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以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若确需购买,需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3)修缮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4)能源材料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5)试验外协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不包括将科技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科技项目合同中必须明确注明试验外协事项。
(6)会议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7)差旅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
(8)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9)国际合作交流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技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10)其它直接费,指除上述费用外,包括为科技项目支付专家咨询费和软科学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稿费以及与科技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2、项目间接费,是指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技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承担单位直接为科技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费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项目间接费占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
3、协作研究开发支出,是指将协作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承担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支出。协作研究开发支出预算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分类详细列示。
(二)技术或专利购买费,指项目单位购买并推广使用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使用且取得明鲜效益或具有较好推广应用价值的技术或专利购买费用(必须附技术或专利转让合同)。此项费用按科技三项费用的20%安排,如当年此项费用有节余,滚动下年使用。
(三)计划管理费,指市科技主管部门为管理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课题遴选、评估、评审、招标、监理、监督检查、验收、计划协调、国际合作与交流、调研、会议、信息管理、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活动支出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最高不超过年度科技三项费用3%,在下达科技三项费用补助时一并下达,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第四章
经费的审批、下达和拨付
第十条
凡符合科技三项费用申报条件的单位,由申请单位向科技局呈报科技项目。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对申报单位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性、效益前景进行现场考察,重大项目还必须通过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列入科技三项费用资助计划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单位签订科技三项费用使用合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合同应明确项目研究内容、技术参数、经济指标以及合同各方的义务、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
采用两次拨款方式:订立合同后拨付项目总补助经费的60%;项目实施半年后,项目单位必须上报项目中期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表,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和抽查,检查面一般不低于50%;项目完成结题并报送经费决算报表后,拨付其余40%补助经费。
第五章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帐务处理
第十四条
收到国家拨入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列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待项目实施完成后,办理资金决算手续,报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审批后,属于应核销的部分,冲减“专项应付款”,余额转入资本公积金。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科技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即科技项目合同书中的丙方,下同),应加强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监督,严格经费使用范围。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办法执行。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半年后必须报送中期报表,市科技局进行中期抽查,主要检查:项目是否组织实施,项目实施的内容与科技三项费用项目计划是否一致,项目实施的进度和取得的成效,经费开支是否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是否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对所承担的科技项目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建立预算和决算制度?。?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完成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办理科技项目经费决算,经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科技主管部门,作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十八条
未结题科技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后的科技项目结余经费,用于补助科技项目完成单位的科研项目研究发展支出。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科技项目,在科技主管部门作出中止或撤销科技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经科技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并报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部上缴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其它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申请。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在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外,应当同时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中应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
第二十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合同书中另有注明的除外)。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三项费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考评的结果将作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审查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三项费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科技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对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经费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9年制定的《漳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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